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5〕3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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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維護省直管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發揮土地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管土地資產,指中央在湘單位(不含軍隊)、省直機關和省屬企事業單位依法通過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劃撥方式(含授權經營)取得的省直管土地資產保留劃撥、改變用途、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收回、5年過渡期政策支持等處置行為適用本辦法。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的省直管土地資產轉讓、出租、抵押等處置事項,按照有關土地二級市場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省直管土地資產所有者職責,省直管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轉讓、租賃、收回、作價出資(入股)的,應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的省直管土地資產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處置事項按管理權限由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應遵循依法依規、因地制宜、集約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擬處置省直管土地資產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統一負責擬定省直管土地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監督實施。負責擬定省直管土地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政策;負責擬定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指導確權登記、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資產價值評估等工作;負責登記已處置省直管土地資產臺賬,跟蹤調度土地資產保護和利用情況。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工作。按照省直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收支管理的職責要求,建立健全審批程序和監督機制,指導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土地資產處置行為,根據授權履行審查審核職責,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出具國有資產處置審查意見;負責擬定省直管土地資產管理及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編制省本級土地收支預決算;負責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收益管理。
第八條 省國資委、省文資委、省財政廳履行對所監管的省屬國有企業、文化企業、金融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審查職責,出具審查意見。
第九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履行對省直機關單位的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審查職責,出具審查意見。負責組織省直機關單位實施省直管土地資產管理績效評價。
第十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省直管土地資產履行核查職責,對省直管土地資產的權屬、利用現狀、價格水平、規劃控制條件等進行核查,出具前置核查意見;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實施及收益管理工作。
第三章 處置方式
第一節 保留劃撥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原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利用條件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 對于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實施公司制改制和政府主導下開展的國有企業重組整合、“兩資兩非”(低效、無效資產和非主業、非優勢業務)處置及壓層級減法人等涉及的股權劃轉情形的國有全資企業,且不屬于資產交易的,經國資監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準后,原劃撥地可以保留劃撥,登記機構按照核準文件辦理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讓
第十四條 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辦理有償使用,符合以下情形,必須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ㄒ唬┦≈惫芡恋赜猛菊{整為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依照法定程序應先收回土地使用權,后重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ǘ秶型恋貏潛軟Q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情形。
第十五條 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辦理有償使用,除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符合以下情形,可以采取協議出讓:
(一)原劃撥、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并簽訂出讓合同。
(二)原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轉讓,經依法批準,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并簽訂出讓合同。
(三)原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等利用條件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并簽訂出讓合同。
第三節 作價出資(入股)
第十六條 鼓勵省屬國有企業優先采取出讓、租賃的方式實現劃撥土地有償使用,確有需要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可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ㄒ唬┦賴衅髽I及其下屬子企業因重組整合、企業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權多元化、資產證券化等改革需要,可將企業原劃撥的工業用地、倉儲用地、采礦用地、商務金融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交通服務場站用地、文化用地等除房地產開發用地以外的生產經營性用地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方案中尚未確定土地利用方案的劃撥土地暫不納入作價出資(入股)范圍。
第十七條 國有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實行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管理制度,依據不動產登記確認權屬,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對應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限。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省直管土地依據法律法規改變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應按相關規定調整補繳出讓金。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第四節 租賃
第十八條 對因發生省直管土地資產轉讓、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五節 收回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需要可收回省直管土地資產:
(一)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ㄋ模橥七M低效、無效等存量土地資產盤活,土地使用權人主動申請退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四)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省直管土地資產的收回應在履行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后,再由土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決定書或收回協議書辦理注銷登記。
收回后的土地納入當地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庫進行管理,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以及市場的需求重新配置,實現產業結構優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節 5年過渡期
第二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第四章 處置程序
第二十二條 處置單位申請。申請處置單位擬定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并提出申請。中央在湘單位報有土地資產處置權限的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同意;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管理權限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省屬國有企業按管理權限分別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或省文資委同意(詳見附件1、2、3)。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單位資產處置審查。國有資產管理單位根據權限對土地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其中,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省財政廳備案或核準;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或核準。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批。
?。ㄒ唬┨幹檬马椌€上辦理。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事項申報、受理、核查、審批等程序通過省直管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全流程線上辦理。
(二)處置資料提交和受理。經有權限的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同意后,申請處置單位線上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處置有關資料(詳見附件4)。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通過系統及時反饋補正要求,待滿足條件后予以受理。
?。ㄈ┩恋靥幹们爸煤瞬椤J∽匀毁Y源廳向擬處置土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發前置核查通知。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前置核查意見,因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在時限內出具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四)土地評估。申請處置單位自主委托土地估價機構對擬處置土地進行評估,并對土地估價結果蓋章確認。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評審估價報告,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ㄎ澹┨幹梅桨笖M定。省自然資源廳對申請處置單位提交的資料、前置核查意見、土地估價資料等進行分析和審查,擬定最終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六)批復下達。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向申請處置單位及當地人民政府下達土地資產處置批復。
第二十五條 組織實施和相關手續辦理。申請處置單位持批復文件及相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有償使用、不動產登記等手續。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國有資本增資、企業登記注冊變更、公司章程修改等手續。擬處置土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將處置結果報省自然資源廳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嚴格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除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重點項目、改制改革單位土地處置收益全額上繳省級財政外,其他省直管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先繳入土地所在地國庫,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劃撥土地評估結果為準,不含地面建構筑物評估價值)后的增值收益部分,全部上繳省級財政,按照4∶6的比例實行省與市州或省財政直管縣市分成,年終通過財政結算辦理,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收入是政府的非稅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按規定扣除繳納的相關稅費后,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入省級及土地所在市縣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直單位經批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省直管土地資產轉增國有資本的,應到省財政廳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由省財政廳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其股權收益按規定上繳省財政。省屬國有企業(含文化企業、金融企業)閑置土地資產的處置,通過評估作價,作為省人民政府出資(入股)注入企業,由相應監管部門監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越權處置省直管土地資產。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處置單位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不得有非法干預評估工作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土地估價機構應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土地評估,并通過全國土地估價監管系統完成備案。專家評審對所提評估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國資委、省文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應加強對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協同聯動推進全過程績效管理。有關工作人員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履職失職、造成省直管土地資產流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中央在湘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流程圖
2.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流程圖
3.省屬國有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流程圖
4.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資料清單
附件1
中央在湘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流程圖

附件2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流程圖

附件3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流程圖

附件4
省直管土地資產處置資料清單
一、處置資料清單
(一)土地資產處置申請;
(二)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審查意見;
?。ㄈ┩恋刈C/不動產權證;
(四)擬處置土地最新地籍測量成果資料及宗地圖;
(五)規劃意見書及附圖(不需進行土地評估或評估中不需核定規劃條件下土地資產價值的,不需此項);
?。└母锘蚋闹破笫聵I單位工商變更登記資料(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不需此項);
?。ㄆ撸┕蓶|會決議(股東唯一的企業不需提供);
(八)土地盤活利用方案[不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的,不需此項];
?。ň牛┢渌Y料(與土地處置有關的資料,如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復、政府會議紀要、相關政策文件等)。
二、資料準備要點
?。ㄒ唬┩恋刭Y產處置申請
土地資產處置申請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土地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或企業的性質、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工商變更登記、主管單位或上級公司名稱等情況)、土地使用現狀(包括權屬登記、歷史沿革、地上建筑物等情況)、擬處置土地方式、申請訴求及理由。
(二)國有資產管理單位意見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1)省財政廳意見;(2)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意見;(3)其他國有資產管理單位意見。
?。ɡ菏俑叩仍盒P栌墒∝斦d、省教育廳出具意見;地方監獄需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獄管理局出具意見。)
2.省屬國有企業:根據行業類型,需省國資委、省文資委或省財政廳出具意見。
3.中央在湘單位:需由有土地資產處置權限的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出具意見。
國有資產管理單位應完整準確反映擬處置土地坐落、不動產權利證書編號等具體信息,并且有同意處置土地資產的意見。
?。ㄈ┩恋刈C/不動產權證
土地證/不動產權證書要素要與申請內容一致。
?。ㄋ模M處置土地最新地籍測量成果資料及宗地圖
測繪成果資料齊全,相關要素與申請報告內容一致。取得不動產權證未超過一年且地上地物無變化的,可用以往地籍測量成果替代。
?。ㄎ澹┕蓶|會決議
土地資產處置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應提交股東會批準文件,決議中關于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應與申請保持一致。
?。┩恋乇P活利用方案
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盤活利用方案,闡明土地資產盤活路徑、支持主營業務發展方式、擬新建項目有關情況等。
(七)申請處置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符合公文正式行文要求,復印件須加蓋公章。涉密文件應嚴格按保密規定傳輸。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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