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列、調整、廢止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210號
為規范和便利免稅店銷售國內商品以及特定人員進境自用車輛監管和通關,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775”,調整海關監管方式代碼“2439”“9739”和廢止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83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監管方式代碼“1775”,全稱“免稅店銷售國內商品”,適用于具有免稅商品經營資質的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允許參與免稅商店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離島免稅品經銷資格的企業,統一采購專供其所屬經批準可適用國內商品退(免)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免稅商店銷售的國內商品。
二、將監管方式代碼“2439”全稱調整為“外國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及個人進境自用車輛”,簡稱調整為“常駐機構公用及個人自用車輛”,適用范圍調整為“1.常駐機構進境自用且數量合理的辦公用機器設備、家具、文具、機動車輛等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境的公用物品。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和外國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持有長期居留證件和來華定居的引進專家,以及離任回國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等進境自用車輛”。
三、刪除監管方式代碼“9739”適用范圍中“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和外國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以及持有長期居留證件和來華定居的引進專家等進口自用汽車?!?
四、外匯商品免稅店的相關政策已經取消,為規范海關管理和貿易統計,廢止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831”,全稱“免稅外匯商品”,簡稱“外匯商品”。免稅外匯商品是指由經批準的經營單位進口,銷售專供入境的我國特定出國人員和駐華外交人員的免稅外匯商品。
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