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 沙 市 財 政 局
長 沙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發改價調〔2025〕14號
湖南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各區縣(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現將《長沙市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長沙市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沙市財政局
長沙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
長沙市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調控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及開展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穩價相關工作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管理、因時制宜、服務調控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主管,長沙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長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等單位支持配合,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實施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
(一)根據價格調控工作要求,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
(二)組織實施項目的申報、審核、監督管理工作;
(三)積極配合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下達預算批復,按程序撥付資金;
(二)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城管局主要職責:根據《關于向主城區低保戶(含特困人員)優惠供應瓶裝液化氣的通知》(長發改價商﹝2021﹞5號,以下簡稱“長發改價商﹝2021﹞5號”)文件規定履行其相應職責,如有新的文件,則按新的文件履行其相應職責。
第八條 湖南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各區縣(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等部門職責:
(一)按申報指南要求組織本區域內項目的申報及初審(含查重),對項目實施跟蹤管理,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根據年度資金安排,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審核通過的項目單位賬戶,并加強項目和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按要求開展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在調控價格和穩定市場價格方面發揮作用的蔬菜、生豬等“菜籃子”商品生產基地等;
(二)蔬菜、生豬(豬肉)、食用油、食鹽等大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為加強市場信息監測、發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提高價格調控監管能力的建設及其活動等;
(三)“火爐子”工程:對長發改價商﹝2021﹞5號文件確定的低保戶(含特困人員)使用瓶裝液化氣給予適當補助,如有新的文件,則按新文件執行;
(四)其他平抑物價、穩定市場的活動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具體資金支持范圍、補助對象、申報條件等內容以當年度的申報指南為準,補助標準以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為準。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每年度申報一次,由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項目所在地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證照齊備有效,財務管理規范;
(二)申報企業應依法納稅,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的三年內(不足三年的,自注冊之日起),無欠稅、環保及安全生產問題、食品安全事故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報項目的產品主要供給長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或直銷店,以及為保供穩價提供相關服務的主體等;
(四)符合規劃、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產品質量安全;
(五)“火爐子”補助對象必須符合有關政策及長發改價商﹝2021﹞5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如有新的文件,則按新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申報,湖南湘江新區,區縣(市)初審,部門審核,專家評審或第三方機構評估評審,政府審批,結果公示,資金撥付等程序進行管理,具體以當年申報指南為準:
(一)公開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在網上公布申報信息,明確申報范圍、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和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湖南湘江新區經發局,區縣(市)發展改革局或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申報材料;
(二)湖南湘江新區,區縣(市)初審。湖南湘江新區經發局,各區縣(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對轄區內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含查重),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向市發展改革委進行推薦;
(三)部門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對通過湖南湘江新區,區縣(市)初審的項目進行復審;
(四)專家評審(或第三方機構評估評審)。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專家對經過復審的項目進行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查勘評估,提出評審意見。駐委紀檢監察組、委機關紀委對評審過程全程進行監督;
(五)政府審批。市發展改革委將研究通過的意見上報市政府批準;
(六)結果公示。市發展改革委將經市政府批準后的結果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提出異議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駐委紀檢監察組調查處理;
(七)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火爐子”補助申報審批程序按長發改價商﹝2021﹞5號文件規定執行,如有新的文件,則按新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應對突發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極端異常氣候、重大公共事件、重要節假日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響價格異常波動等應急狀態下而采取的價格預警、應急調控等相關調控措施所需補助執行簡易程序,實行“一事一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報市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 不得多頭申報、重復申報。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發展改革(經發)、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資金使用范圍及時填報績效目標,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結合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騙取專項資金,不得滯留、截留、擠占和挪用以及擴大或改變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凡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專項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沙市財政局 長沙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長沙市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長發改價調〔2020〕307號)文件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下載:長發改價調〔2025〕14號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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