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會〔2025〕15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縣市區稅務局,各代理記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代理記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行為,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5年4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代理記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第98號修改)、《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代理記賬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財會〔2023〕2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代理記賬基礎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財會〔2023〕27號)、《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2019年第43號、2020年第17號修改)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是指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依法履行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根據轄區內代理記賬機構的代理記賬業務開展情況,對其開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定分級、評價結果發布,并依據評定級別實施分類差異化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范圍內經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含總部機構和分支機構。新設代理記賬機構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第二年開始信用評級。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信息是評定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的必要相關信息,包括:
(一)機構合規信息: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審批、信息變更、年度備案、人員實名登記及專職從業等合規信息。
(二)日常監督檢查信息: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執業質量檢查的情況,包括代理記賬機構遵守《代理記賬基礎工作規范(試行)》,履行業務承接、工作計劃、資料交接、會計核算、質量控制、檔案管理等基本程序信息。
(三)部門協同監管信息: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信息。
(四)加分信息:參與改革試點、獲得表彰獎勵、機構自律、行業激勵等情況。
(五)負面扣分信息:不具備執業資質、采取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虛假承諾、投訴舉報被查實、被主管部門處理處罰、行業懲戒等情況。
第五條 信用信息按年度征集,征集途徑如下:
(一)代理記賬機構主動申報;
(二)各級財政部門日常監管中歸集;
(三)稅務部門共享、發展改革部門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市場監管部門公開發布渠道獲取;
(四)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共享;
(五)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徑。
第六條 涉及稅務部門的監管信息由各級稅務部門提供,涉及財政、稅務部門以外的相關信用信息采集,應通過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建設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共大數據平臺等途徑獲取。
第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財政部門提交加分項目信息(含證明材料),經財政部門依職責審核認定后可作為信用評分依據。
第三章 信用評價與分級
第八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對轄區內的代理記賬機構建立信用檔案,用以記載和保存企業的信用信息。按要求組織開展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信用評分,確定信用等級。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基本分為100分,包含機構合規信息、日常監督檢查信息、部門協同監管信息,在此基礎上,另設加分信息以及負面扣分信息。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
A級機構:信用評分80分(含)以上;
B級機構:信用評分70(含)至80分;
C級機構:信用評分60(含)至70分;
D級機構:信用評分不滿60分,以及《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規定直接評為D類的情形。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以財政部門日常監管情況為基礎,部門協同監管情況為支撐,經代理記賬機構申報,財政部門復核后確定分值。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開展信用評價,并將結果推送至總部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由總部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進行匯總評價。總部機構不在湖南省內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對其開展獨立的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分為“代理記賬機構自評、部門復核、公示”三個環節。
(一)代理記賬機構自評。代理記賬機構按照《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向財政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及佐證材料。
(二)部門復核。財政部門根據代理記賬機構上報的自查報告和佐證材料,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稅務等部門信用評級情況以及各渠道歸集的信用信息,經信息核實后,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綜合信用評級。
(三)公示。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公示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將評價結果推送至同級稅務部門。
第四章 異議處理和信用等級提升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對信用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財政部門應進行異議信息核實確認,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確定滿6個月,且主動完成糾正提升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信用等級提升認定,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財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確認提升后的信用等級,并按新的信用等級進行后續監管。
第五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信息集中對外公示,并按要求推送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省、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匯總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并在部門網站上集中公布,引導各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型企業選擇優質機構開展代理記賬、稅務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記賬機構日常監管、政府性資金安排、項目支持、公共資源交易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查詢代理記賬機構信用檔案,并合理運用信用等級信息。
第十八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對信用等級A級機構,在日常監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務,每年可抽取不超過5%的單位作為“雙隨機、一公開”執業質量檢查對象;
對信用等級B級機構實施常規監管,適時進行業務指導,每年可抽取5%-10%的單位作為“雙隨機、一公開”執業質量檢查對象;
將信用等級C級機構列為關注對象,加強業務和政策指導,每年抽取10%-20%的單位作為“雙隨機、一公開”執業質量檢查對象;
將信用等級D級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嚴格監管,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單位作為“雙隨機、一公開”執業質量檢查對象。
第十九條 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縣市區財政部門將機構、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失信記錄記入代理記賬機構信用檔案和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并將相關情況推送給稅務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代理記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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