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
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
湘民發〔2025〕14號
HNPR—2025—08011
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和民政業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我廳對《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民政廳
2025年9月2日
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民政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立法宗旨和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進行合理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
本辦法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權的具體規范。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裁量。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必要、適當,且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不良影響程度相當。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歧視。同一機關對于性質、情節、不良影響程度相同或者相當的同類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公開、公正。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依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對責令改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三)違法金額大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范圍;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不良影響、不良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不良影響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不良影響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低限幅度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下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不良影響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四)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不具有管轄權的;
(五)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不良影響較重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違法一年內被民政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
(七)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八)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不良影響,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三個裁量階次,階次之間相互銜接。特殊情況下,不具有不同處罰裁量權幅度或者難以劃分三個裁量階次的,依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可以少于三個階次設定裁量權基準。
違法行為情節輕微造成不良影響不大的或者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輕處罰;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一般處罰;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聽取當事人對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主動、及時自行糾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民政部門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接受投訴、舉報的民政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依照職權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九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嚴重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補正的除外;
(三)無正當理由,不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
第二十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理和處分: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被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湖南省民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見附件)。
第二十二條 《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以外的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43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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