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公章刻制業
治安管理規定》的通知
湘公發〔2025〕4號
HNPR—2025—07002
各市州公安局:
現將《湖南省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
2025年7月22日
湖南省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上述單位統稱非市場主體)以及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上述單位統稱市場主體)的法定名稱章、冠以法定名稱的內設機構章、分支機構章和合同、財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三條 公章刻制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
(二)有刻制公章的專用設備和軟件,刻章軟件導出的電子章模、圖像符合公章備案要求。
(三)有專門的公章成品、檔案保管室(庫房)和專用保管設備;保管室(庫房)內、外有專門的視頻監控設備。
(四)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登記、刻制、保管、交付等內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第四條 公章刻制經營者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在5日內將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標注安全防范設施的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備案設備清單;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機關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得的備案信息,不要求當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經營者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有關變化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更新備案信息。
公章刻制經營者終止公章刻制業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注銷。
第五條 備案采取線上、線下兩種方式進行。線上登錄湖南公安服務平臺或“湘易辦”APP,在公章刻制業備案模塊填寫《公章刻制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并上傳相關材料掃描件向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
線下填報《公章刻制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向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2個月內對備案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條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修改前,已開業的公章刻制經營者,應當補辦第四條規定之手續。原《特種行業許可證》作廢。
第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全省統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印章系統),免費為公章刻制經營者提供備案軟件、聯網應用、維護及咨詢等服務。公章刻制經營者通過印章系統備案軟件獲取公章統一編碼,備案公章信息數據。
第八條 公章刻制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刻制公章。
(二)應當核驗刻制公章的證明材料,采集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并應當在刻制公章后1日內,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三)在備案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在備案地點之外的場所經營,應按照第四、五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四)不得懸掛、張貼帶有“公安機關指定”等誤導性用語的廣告、標志、標牌。
(五)依法及時整改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不得泄露、買賣、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個人、公章等相關信息。
(六)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私制、偽造、變造、買賣公章等可疑情況、線索,因而查獲重大罪犯、破獲重大案件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名譽或物質獎勵。
(七)保管室(庫房)內、外的視頻監控資料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九條 用章單位應當到經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單位辦理公章刻制、注銷等業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市場主體首次刻章,憑市場監管部門的注冊證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辦理;非市場主體首次刻章,憑上級或者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登記)的證件、文書辦理;刻制冠以法定名稱的內設機構章、分支機構章和合同、財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可以憑本單位的證明材料辦理。
(二)市場主體因公章被搶、被盜、丟失、損毀等需要重新制作的,應當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原公章作廢,憑作廢聲明報刊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再按新刻章程序辦理刻章;非市場主體因公章被搶、被盜、丟失、損毀等需要重新制作的,還應當向上級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憑作廢聲明報刊原件、上級或登記管理機關證明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再按新刻章程序辦理刻章。
(三)市場主體因名稱變更、公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公章的,應當將原公章送交公章刻制經營者,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再按照新刻章程序重新辦理刻章;非市場主體因名稱變更、公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公章的,應當將原公章送交上級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或銷毀,憑封存或銷毀證明由公章刻制經營者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再按新刻章程序重新辦理刻章。
(四)市場主體撤銷或注銷登記的,應當將原公章送交公章刻制經營者,憑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通過印章系統公章注銷,不主動辦理注銷的,公安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信息2日內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非市場主體撤銷或注銷登記的,應當將原公章送交上級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或銷毀,憑封存或銷毀證明由公章刻制經營者通過印章系統辦理公章注銷。
(五)市場主體由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還應出具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非市場主體由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還應出具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刻制個人名章的,憑本人身份證原件辦理。
第十條 公章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用章單位在10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備案材料的,視為該公章未在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對于非法刻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刻制的公章,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在印章系統辦理注銷。
第十二條 用章單位冠以法定名稱的一般實物公章、鋼印公章可以分別制作1枚,業務專用章可以制作多枚,但每枚業務專用章應當用阿拉伯數字區別。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通過印章系統為社會公眾、律師提供公章信息的基本查詢服務,為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提供公章信息及備案印鑒的查詢提取服務。律師申請查詢時,應當出具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委托單位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與案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湖南省公章刻制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湖南省公章印鑒備案表》等表格由湖南省公安廳統一設計,各市州公安局印制。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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